1.員工人數未滿30人。
2.員工人數30人以上,包含向勞工局核備工作規則後的修正、調整。
3.服務內容:
A.一次會前會議(一般約2~3小時),充分瞭解需求,建立客制化制度。
B.完成初稿後,一次完整說明(時數視需求可能不同,一般約2~3小時),客戶思考後,可再微調。
C.制度正式上線後,若需微調,可再調整。
D.1年3小時顧問時數,可用於文件審閱、修改、調解及勞動檢查等(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需按高鐵票價收取交通費,但可以視訊等方式處理者,不在此限)
4.效果:
制度建立完善後,可以大幅減少公司違法受罰的風險,並透過懲罰性違約金等制度,增加公司遇到惡劣勞工時的談判籌碼。
1.1年16小時(可彈性調整)。
2.服務內容:可用於文件審閱、修改、調解及勞動檢查等(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需按高鐵票價收取交通費,但可以視訊等方式處理者,不在此限)
對於制度已屬完善的公司,提供顧問服務,以利在第一時間快速扼殺糾爭種子。
效果:
通常可大幅降低賠償金額或減少被裁罰的條文數。